第壹章-總則 |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體育學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英文名稱為NATIONAL SOCIETY OF PHYSICAL EDUC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簡稱 R.O.C.N.S.P.E.) 。 |
第二條 |
本會以發展體育與運動相關學術研究,加強國際體育與運動相關學術活動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
第四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
第貳章-任務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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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體育與運動相關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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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搜集體育與運動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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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查體育與運動相關實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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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舉辦體育與運動相關學術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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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行體育與運動相關書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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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介紹體育與運動相關思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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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供會員體育與運動相關學術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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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強國際體育與運動相關學術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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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接受體育與運動相關委託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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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研究體育與運動相關學術資訊網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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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提供體育與運動科學研究服務。 |
第叁章-會員 |
第六條 |
凡大專校院畢業,認同本會宗旨,從事體育與運動相關研究工作或其它對體育與運動有興趣者,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由理事會議審查會員(會員代表)資格通過者,均得為本會正式會員。 |
第七條 |
凡在大專校院就讀之在籍學生(檢附在學相關證明),認同本會宗旨,對體育與運動有興趣者,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由理事會議審查會員資格通過者,得為本會之學生會員,其權利、義務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與正式會員同,但學生會員應於畢業後三個月內申請轉為本會正式會員。 |
第八條 |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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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本會組織會章及決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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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擔任本會所委託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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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繳納會費。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諮議委員、名譽理事長、顧問、名譽理事及具會員資格四十五年以上者除外。 |
第九條 |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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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有發言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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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但學生會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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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享有學會出版之刊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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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權參加本會研究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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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享有主管機關所贈送之刊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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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享有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上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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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可依本會參加國際體育學術會議甄選辦法代表本會出席各項會議。 |
第十條 |
各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停止其權利或取消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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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違背本會決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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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繳納常年會費者,停止其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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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連續三年仍未繳交會費者,視同退會,爾後須重新申請入會。 |
第肆章-組織 |
第十一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
第十二條 |
本會置理事卅一人,候補理事九人,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互選之。 |
第十三條 |
本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全體理事互選之;置常務監事三人,由全體 監事互選之,均以會議方式行使職權。 |
第十四條 |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第十五條 |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
第十六條 |
本會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捕之。 |
第十七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日常事務 ;置副秘書長一至三人,協助秘書長綜理日常事務;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皆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 議通過聘任之。 |
第十八條 |
本會置秘書組、研究發展組、國際 聯絡組,活動組、資訊組及總務組等六組。各組置正副組長各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秘書長提請理事長核准後聘任之 。 |
第十九條 |
本會得設評議委員會,擔任諮詢工作,評議委員以德邵資深且對體育學術有頁獻者,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評議委員之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 |
第二十條 |
本會得設名譽理事長、顧間及名譽理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後敦聘之。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得設縣(市)分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得設各種研究委員會,辦理各科學術研究,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
第伍章-職權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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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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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理理、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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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舉與罷免理、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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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過及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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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有關本會重要事項之決定。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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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本會宗旨及任務推展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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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外代表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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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理會召開期間,得由理事長召集常務理事會審查會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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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定或追認經常務理監事審查之會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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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名譽理事、評議委員、秘書長及副祕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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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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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核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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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相關事項。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監事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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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員履行組織章程之監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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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度工作計畫執行之監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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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會員獎懲之審核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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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之審核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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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有關本會之監察事項。 |
第陸章-會議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及監事會函請召開時,應召開臨時大會。 |
第二十七條 |
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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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柒章-經費 |
第二十八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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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費:正式會員與學生會員入會費新臺幣壹仟元,正式會員常年會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學生會員(檢附在學相關證明)常年會費新臺幣壹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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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種委辦或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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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由捐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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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孳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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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收入。 |
第二十九條 |
本會財務處理,參照政府會計法行之,每屆年度終了,須詳列收支帳目提理事會通過,送監事會審查後, 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捌章-附則 |
第三十條 |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賸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依法處理 ( 應歸屬自治團或政府所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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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
本組織章程經本曾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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